时间:2015-07-18 23:13来源:深圳市国税局 作者:深圳市意鑫隆 点击: 次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关于优惠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二)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可不办理出口免税资格认定。
二、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关于优惠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二)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备注:第二步操作企业应生成预申报数据报送所属区、分局预审。如企业有远程预审系统的可以远程预审。
温馨提示: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附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指引
备注:第二步操作企业应生成预申报数据报送直属分局预审。如企业有远程预审系统的可以远程预审。
温馨提示: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附报资料:
正式申报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
温馨提示: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报资料: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1)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5)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应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a项原始凭证。
上述a、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②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b.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c.《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③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c.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d.《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外贸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1)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3)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①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②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六、注意事项
以上各项申报资料如有变动更新,敬请留意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征收-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