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11 15:47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深圳意鑫隆 点击: 次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深圳市第四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项目经过我局审核,现公布该批资助拨款名单(详见附件1),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单位/个人请于每周二和周三下午2:00-5:00到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资助业务窗口办理领款手续。因每月25日后财务结算,当月不再办理领款手续。
二、申请单位须提供开户行证明(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2)及收款收据(盖财务章),付款单位请注明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款收据内容填写“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经费”。
三、申请个人须提供个人账户证明(详见附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如若需要别人代办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发放资助款实行网上拨付,请领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开户行证明和收款收据前仔细核查相关信息,以便正常拨付。
五、办理不同批次的资助申请,须分别提交收款收据及开户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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