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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

时间:2013-12-26 12:09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深圳市意鑫隆信息 点击: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此前发布的执行至2012年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限延长至2015年底,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将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以及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悉,“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而“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通知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款,将可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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