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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欧盟商标简介
欧盟成员国
现今阶段,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新加入)。
所以一旦注册了欧共体商标,就会获得以上27个国家的保护,这样就省去了繁杂的在每一个国家的注册手续。
商标特点
优点:
1.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 27 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
2.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3.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它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4.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5.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的相关费用便宜很多,续展费用也较低。
6.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1] 
缺点: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 国家的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 2 年左右。
申请条件: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准备资料:
1.委托书: 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注册程序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办理时间
1.商标检索:需2-3天时间
2.商标受理:约1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欧盟受理回执
3.注册时间:顺利的情况下7-12个月左右商标申请成功
4.有效期:一经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10年期满时可续展
欧盟商标侵权法规
1、在任一欧盟国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
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以及附带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诉讼。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适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则使用所在国法律。
3、 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依据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国提起;否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4、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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