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名称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负责人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4、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营业场所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营业期限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分支机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单位的营业期限。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五)经营范围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六)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内资分公司变更为外资分公司
  A . 外资分公司因隶属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而变更公司类型: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5、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B . 内资分公司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类型: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办理时间:  3  个工作日(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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